员工午休期间健身猝死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6/04/15 06:36:56  浏览次数:831  

【案情】

武某为甲公司操作工。2019年4月15日中午,武某午饭后到甲公司厂区内的羽毛球馆与甲公司多名职工进行“混打”羽毛球。在打球后的休息过程中突发疾病倒地,经现场打球职工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救治,后因呼吸骤停而去世,诊断证明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此后,武某配偶赵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武某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取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认定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于2019年4月15日午休期间,在甲公司羽毛球馆内打球,休息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武某的职务为钳工,工作时间为上午八点至十一点、下午一点至五点。午休期间并非工作时间;羽毛球场亦并非工作地点;打羽毛球属于非工作时间的个人休闲活动,并非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无关。故武某在午休期间打羽毛球休息过程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任何一款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况。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员工午休期间健身猝死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北京市【(2019)京0108行初788号】判决中,对程序员刘某在健身房更衣室猝死的情形认定为48小时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可见此类问题在具体认定和适用中存在一定变数。天津劳动仲裁律师认为,此类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首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北京市案例中刘某的工作岗位为程序员,该岗位具有工作强度压力大;工作时间灵活随机的特点,故对单一绝对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难以有效区分剥离。据此,如果锻炼行为是为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从而适用“视同工伤”条款。其次,应考虑健身场所与用人单位的关联程度,在具备前述工作关联性锻炼的前提条件下,如果健身场所在用人单位场所内或者是健身场所消费由用人单位担负,则可以认定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则此种情形下被认定为工伤的概率会更大。相反,如与本职工作无法有效关联,则午休期间的健身(特别是高强度锻炼)对下午的工作未必起到积极作用,此类情形不应与工伤挂钩。总之,笔者认为,此类情形以不予认定工伤为原则,除非具备特定的工作预备、工作场所延伸等情形,方可考虑工伤认定问题。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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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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