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下班就餐后返回宿舍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时间:2026/05/04 07:46:37  浏览次数:503  

【案情】

李某为甲劳务公司员工。2022年8月13日晚6时,李某在甲劳务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下班后到附近的餐馆儿就餐,晚8时许,在返回项目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李某配偶何某及子女提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甲公司对此持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李某下午6点下班外出,晚上8点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长达2个小时。公司为李某在内的所有工人均在工地提供有食堂和宿舍,李某平时就在工地内就餐和居住。该工地为附近超市等生活设施齐全。因此,李某行为是下班后对于自身时间的自由支配,其2个小时后返回公司宿舍,明显不具备以下班为目的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人社局认定工伤的结论违法,应予撤销。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下班就餐后返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李某下班后选择到工地附近外出就餐,系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且根据张某、宋某的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其二人在事故当日与李某一起出门外出就餐,说明案涉工地普遍存在外出就餐的情形。因此,李某到工地附近就餐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就餐地点,其在返回工地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超过合理范围,应当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符合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及范畴。甲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堂就餐,是一种公司福利,不能成为员工就餐权利的限制。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相应处理,但不应影响工伤的认定。

综上,被告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通知举证、调查、审查证据等程序,根据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路线图、民事判决等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公司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农民工下班在附近就餐属于生活常态,只要就餐地点和工地宿舍距离正常且时间段合理,均应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的路线。至于是否提供食堂供员工就餐,不能作为否定合理性的理由。本案如李某下班就餐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则工伤认定应无太大争议。关键在李某是在就餐完毕后的返回途中,此点确实容易产生不同认识,但从农民工点线单一的工作生活轨迹来看,本案认定工伤并无明显不当。同时,农民工晚餐一般均有饮酒行为,上述因素应是用人单位质疑或抗辩的重点和关键。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