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假在家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6/02/20 11:08:17  浏览次数:702  

【案情】

薛某为某基层法院巡回法庭法官。2016年2月5日上午,薛某在上班期间感觉胸闷不适,同事劝其回家休息。因其刚参加完足球比赛,耽误不少工作,且又临近春节,故薛某坚持工作到下班时间,便向庭长请病假提前一天回家休息过年(2016年2月7日至13日为法定节假日春节),同时要求带案卷回家加班撰写判决书。当晚21点50分许,薛某在撰写判决书过程中突发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论为:心脏猝死。2016年3月4日,基层法院向人社局就薛某的死亡事件申请工伤,人社局履行相关调查程序后认为:薛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规定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此后,薛某近亲属不认可人社局的不予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人社局辩称:薛某是向法院申请病假提前一天回家过年,且当晚是在驾车携带亲属到其父母家后发病死亡,一则薛某申请病假并未及时就医;二则其请假后存在驾车回家过年的情形,与上班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具有连续性,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薛某1972年出生,时年43岁,从其体检报告以及参加足球比赛等情况来看,平时的身体并无大碍。从一般正常人对医学知识的认知程度和个人平时的身体状况,不是紧急情况或是病情十分严重,一般不会立即到医院就医治疗。而薛某平时身体健康,偶然的身体不适且初始症状并不明显,并不必然会联想到病情的严重性,使其及时的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其请假后没有直接到医院检查治疗而是选择回家休息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其次、薛某在上班期间因感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并经庭长同意后携带案卷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书的事实。因其当晚9点50分左右突发疾病时,其电脑上仍插着U盘,裁判文书处于编辑制作状态,故薛某虽然不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结合某市两级法院法官常年加班制作裁判文书系普遍现象的客观情况,薛某在自感身体不适经向部门领导请假回家休息并经允许携带案卷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和情形,应认为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法定情形,由于2016年2月7日是大年除夕,2月5日已临近春节,薛某经适当休息在自感身体允许的情况下驾车回老家准备和父母过年,该行为符合本地习俗亦符合情理。该情节并不能否定薛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应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续和转变。因此,区人社局对薛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最终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评析】

48小时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其强调的是“工作岗位”,而非认定工伤中的“工作场所”。而工作岗位则不仅限于工作场所的物理空间范围。近年来,无论是法官、医生、教师等编制人员,还是普通企业的劳动者,居家工作已呈现出常态化现象。因此,在排除劳动者自愿工作或“非连续性”、“非紧急性”、“非必要性”等因素外,均可考虑认定为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本案实质的争议问题在于薛某回家后又驾车到父母家过年的情形,虽然法院的论证是符合当地习俗,但在连续性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非毫无依据。综上,此类案件虽然法律法规明确,但在实务中确实存在诸多不同的因素,故应在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判认定。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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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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