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返程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发表时间:2026/02/23 08:09:04  浏览次数:704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2022年1月11日甲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该通知载明:生产部门员工从2022年1月28日(星期五)至同年2月6日(星期日)放假休息10天,其中3天为国定假日,其余休息天数公司安排员工作为年休或调休;2022年2月7日(星期一)正常上班。2022年1月17日,王某向甲公司申请将其上一年度年假和调休与春节长假合并连休,请假日至2022年2月15日,甲公司予以批准。

2022年2月13日,王某与其丈夫姜某乘坐姜某朋友的私家车从重庆市梁平区返回上海市返岗上班,中途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姜某当场死亡,王某重伤至今昏迷不醒。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2022年9月5日,法院判决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与姜某的婚生独女姜1为王某的监护人。同年10月,姜1申请王某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后,姜1诉至法院。姜1主张: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时的同行人员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在返岗途中,同行人员均是在上海的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并非仅限于日常通勤,还应当包括节假日从家返回工作岗位的途中。故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由被告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具有日常性、规律性和目的性,且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本案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日常租住在上海市松江区,其在请假回重庆后乘坐其丈夫姜某朋友的小型轿车返程,在途经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结合第三人甲公司的放假安排和王某的请假单,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已经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线范畴,事故发生时间也难以认定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故被告人社局认定王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姜1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上下班途中必须符合时间合理、路线合理两个要件。所谓时间合理,应符合上下班合理的时间范围,只有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才可以判断上下班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显然,本案王某并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的时间要求。至于路线合理,重点考察目的性、规律性。本案春节后返程具有返岗工作的正当目的性,但其往返户籍地与工作地的情形难以认定具有规律性,毕竟一年中节日返乡的次数有限,无法呈现出规律性的特点。据此,一般情况下,春节跨区域长途返乡过年或休假后返岗工作均属于私人事务,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出行,其既不符合日常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空间范围,也不具备工作关联性,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类情形原则上不予认定工伤。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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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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