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投诉社保公积金后被待岗,其提出被动辞职能否成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5/13 06:35:31  浏览次数:2621  

【案情】

姜某自2010年7月入职甲公司。2020年8月,甲公司对姜某作出待岗决定,待岗理由为: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缩减,对冗余人员进行待岗安排,第一个工资周期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此后支付生活费,待经营好转后再安排上岗。姜某对待岗理由不予认可,并于2020年8月20日以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提出辞职,同月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审理期间,姜某主张其在2020年6月投诉甲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甲公司接到稽查投诉后安排本人待岗,并明确只要撤回投诉即可复工上岗。上述内容姜某提供其与甲公司人事经理的录音予以证实。甲公司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安排待岗与姜某的社保公积金投诉无关。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不包括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姜某以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未足额交纳公积金,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次,甲公司安排待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行为,待岗期间的待遇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姜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从姜某提供的录音显示,姜某因甲公司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的问题去社保部门了解、反映情况,甲公司知晓后即向其发送待岗三个月的通知。虽通知所载工资标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但该工资标准与姜某正常在岗的月收入水平相差巨大,姜某对待岗提出异议要求继续上班后,甲公司明确只有其撤回投诉并作出承诺后才会撤回待岗通知、准许上班。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的操作,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蓄意解除意图已很明显,通知待岗只是采取恶意的“技巧化”处理方式,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有的法定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劳动者承担不应该由其承担的后果。在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姜某主动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姜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在实务中不在少数。实务中,裁审机构即使认为用人单位目的不纯、有意为之的,也一般均以用人单位单方待岗依据不足为由,支持劳动者的合法诉求。但本案法院论证较为充分,将用人单位非法的技术处理予以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由此便将用人单位针对问题员工的待岗操作路径彻底封闭。法院认定虽无不当,但对用人单位后期的处理造成了实质障碍,此种模式下,便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规范自身用工行为,合理谨慎行使用工管理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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