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者通知被动辞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情】
周某于2020年11月2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周某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在2020年11月5日已口头通知甲公司办事处主任王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因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故主张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2月4日开庭当日,周某除提供其与王某的录音外,还提供其在2020年12月10日向甲公司人事张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微信截屏,截屏显示解除理由为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对此甲公司辩称:周某与王某的录音及周某向张某的微信截屏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其与王某口头解除在先,故其与张某的微信截屏内容不能作为解除理由。至于其与王某的口头解除录音,虽提及社保及工资问题,但并未最终明确解除理由。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就其明确以前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现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解除之时提出的理由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故其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2020年11月25日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即认为与甲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说其通过申请仲裁方式表达了单方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其虽在2020年12月10日向甲公司人事张某再次发送微信,表明其解除合同的意思,但其并未明确其已在此前实际单方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直接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即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此种操作称之为被动辞职或推定解雇。但为防止劳动者对上述权利的泛用,当前的裁审实务中,对此类情形的认定一般均持谨慎态度。除对相应情形的予以严格界定外,对劳动者通知的程序也有严格的把握。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并未明确解除理由,则后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此为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务必对此明确掌握。案例中周某未明确解除理由在先,后期又二次修正或补强解除理由,此种操作对其补偿金请求无法起到积极效果。另外,关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主体也应注意,案例中甲公司如果对微信、录音等证据提出异议,则解除状态的认定都存在障碍,更谈不上补偿金问题。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明示被迫辞职的理由方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并未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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