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能否提出被动辞职
【案情】
2019年11月20日,姚某向甲公司发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姚某为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姚某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公司按照其固定工资依法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故不同意姚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变。现甲公司在姚某停工留薪期期间仅支付固定工资,未考虑岗位工资等项目应属不当,故裁决甲公司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至于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因并非甲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拖欠,故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姚某补偿金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并非未向姚某支付停工刘新庆工资,由于双方对于计算的基数、方法等原因理解不一致导致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差额,故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姚某主张加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被动辞职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认定问题,目前在实务中,各地掌握的尺度均有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对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作出限定。但实务中,多数裁审机构考虑克扣、拖欠等以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的情形,作为支付补偿金的条件。由此一来,劳动者适用被动辞职的“杀伤力”大为缩减。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被动辞职是法律规制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手段,而非劳动者获利的途径,因此,对劳动者的被动辞职主张给予必要限制无可厚非,但此类操作不应过度,案例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未依法核定计算而产生差额的,均不宜按照基数、方法计算理解不一致处理,此类情形,应由用人单位承当补偿金支付义务。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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