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的农民工能否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向总包单位主张拖欠工资
【案情】
甲公司为某安置房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其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乙劳务公司。此后,因乙公司未向其聘用的农民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何某等31名农民工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乙公司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后经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工资尚未兑现,何某等31名农民工个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要求该工程的总包单位甲公司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区人社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甲公司进行立案,于2023年5月4日作出并向其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甲公司提交了《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区人社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经集体讨论,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XX]劳监理字[2023]第X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决定给予甲公司限期5日内清偿3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89533元的行政处理,清偿后其可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并邮寄送达该决定书。甲公司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费用已结算完毕,故对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义务,劳动监察无权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XX]劳监理字[2023]第XXX号《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案涉项目的分包单位河北某公司拖欠了3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89533元,其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其依据上述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即甲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区人社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及依据,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程序,其程序合法。关于甲公司已与乙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并将结算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其不应支付案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驳回甲公司的行政诉讼请求。
【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对分包单位欠付的工资,可以向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主张,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再行向分包单位追偿。此即为农民工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上述法律责任的实现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但是劳动监察是否可以介入处理?目前在实操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通过案例中体现的情形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受理农民工的相应的举报、投诉,其也有权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劳动保障监察也是农民工欠薪的重要的维权途径。实务中,农民工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的分工、效率、周期等因素作出综合评判,通过最有效的方式主张权益。但应当指出,劳动监察路径针对具有执行能力或注重资质影响的总包单位较为有效,反之,相较通过诉讼方式直接主张代偿责任,从效率角度来看,积极作用不大。
【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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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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