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劳动者应向谁主张权利│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6/01/05 06:09:33  浏览次数:1780  

【案情】

2023年12月22日,吴某入职甲茶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从事服务员工作。2025年2月28日,甲茶楼的经营者由张某变更为郭某。2025年3月,吴某以甲茶楼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茶楼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后,甲茶楼诉至法院。甲茶楼认为案涉劳动争议的相应责任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前的债务,现郭某接受转让后不存在违法行为,故不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7月15日施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从上述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程序看,体现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由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承担;直接变更经营者需已经妥善处理该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2025年2月28日,甲茶楼经营者已经由张某变更为郭某。变更经营者前后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名称相同,但已经不是同一个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变更后的经营者郭某明确表示愿意加入案涉债务,故吴某申请由经营者为郭某的甲茶楼承担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甲茶楼无需向吴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意义以及设立、权利义务等方面虽然区别于普通的自然人,但个体工商户仍属于法律意义上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或变更经营者,相应期间的原经营者未能妥善处理相关债务的,该经营者应对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且经营者在各自经营期间对外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法律责任的效力不因经营者的变动而受到影响。据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与经营者紧密相连,原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变更后的经营者不承担原债务,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特殊情形。综上,原经营者有义务处理变更前的劳动者权利问题。本案虽然判决上驳回劳动者的请求,但从最终的实体结果来看,对劳动者来讲并非不利。试想,如不考虑变更经营者的因素而直接主张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极易出现原经营者变更为无执行能力经营者的情形,届时在执行程序中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综上,此类情形下,劳动者应考虑将原经营者列为当事人的方式固定责任承担主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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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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