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订单不饱和能否安排员工轮流上班,工资应如何发放│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6/01/02 07:37:07  浏览次数:1589  

【案情】

2022年8月,甲公司因贸易政策、疫情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生产订单下滑,车间工作量不饱和。基于上述情形,甲公司与其工会进行协商,按照员工轮流上岗的方式进行处理。将目前的生产车间员工分为3个班组,轮流出勤上班,等待上岗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资报酬。2022年11月,崔某以甲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动辞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9月、10月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为保证整体员工收入不过分降低,在订单不饱和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轮流上岗,上岗期间工资正常支付,等待上岗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结算。上述操作已经与工会进行了民主协商,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崔某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后期工资下降后提出被动辞职。公司的操作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员工工作岗位、避免裁减人员。如崔某的主张成立,则公司面临整体倒闭的风险。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轮流上班的工作安排已和工会协商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且整体工资待遇未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崔某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甲公司主张其公司并未停工停产,仅是分批上班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但本院认为该情形不应仅限于整体停工停产,故甲公司应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基于此,崔某在2022年9月的未出勤工资应按照原在岗标准支付,故该月工资存在差额。2022年10月,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甲公司在周某未出勤的情况下支付最低工资,该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2022年10月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由于甲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故崔某主张工资2022年9月差额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非正常经营状态并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一审法院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认定甲公司应当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并无不当。考虑到甲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上岗,并根据实际提供劳动情况仅支付最低工资,上述状态如长期持续,势必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根本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现甲公司亦确实存在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目前的用工实务当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虽然并没有达到濒临破产、整体停工停业的地步。但又不能保证满负荷生产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应允许用人单位自身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自救。如机械地限制或否定部分停工停产的行为,则用人单位更无法保证生存发展,届时劳动者的权益更无从谈起。因此,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生存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

本案仲裁和一二审法院并未对轮流上岗予以直接否定,故用人单位此类操作具有一定的空间。但二审引用的是“参照”二字,足见此类情形与整体停工停产仍有本质区别。因为正常的情况下,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能分割计算。如果用人单位针对轮流上岗的行为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支付在岗工资,此后又无限期地进行轮流上岗,则对劳动者的收入基数势必造成影响,也容易产生用人单位主观选择轮流上岗人员,有针对性的变相打压逼迫员工离职的情形。同理,如果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连续计算,则劳动者轮流上岗将无限期的适用第一个工资周期工资照付的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讲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基于上述情形,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订单不饱和轮流上岗原则可行,应当设定一个合理期限(半年左右),超过此期限之后,应当对生产经营重现整合,再次进行优化或机构整合等调整。正如二审所述,如果用人单位长期存在订单不饱和的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解除或者裁员的操作,不能无限期的拖延。

另外,建议事前进行一轮协商解除的操作,入围名单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圈定。通过支付一定的遣散成本,即可优化一批人员、又可对后期进行轮流上岗进行铺垫。此种情形下,一旦对轮流上岗进行涉诉,可以排除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过错因素,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可以占地一定的主导地位。

最后,案例中虽然没有支持劳动者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全额工资。但是支持了被动辞职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停工停产阶段对应的费用应属待岗生活费,其性质与正常在岗工资的概念存在本质区别。如按照被动辞职进行处理,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整体仲裁的风险。据此,应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纠错空间,如通过个案指出不合规之处后,用人单位仍出现此类操作,则可以适用被动辞职的模式予以规制。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