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门讨薪后老板上吊自杀,遗属能否向员工反向索赔
【案情】
康某于2017年6月入职李某开设的甲公司工作。自2020年开始,甲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康某工资的情形,累积2万余元。康某通过各种方式向李某讨要该部分薪资,均未兑现。其于2025年2月20日离职。2025年3月2日,康某再次给李某打电话讨要薪资,李某妻子周某接电话称:要钱没有,你要来就来,饭有吃的。康某遂带女儿到李某家讨薪并随李某家人一起吃饭,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康某报警。报警记录显示:康某前来讨债,因讨要欠款未果后,与对方发生口头争吵,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025年3月3日,李某上吊自杀。2025年3月26日,李某妻子周某及子女以康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康某赔偿李某死亡损失的20%,214422.8元。诉讼期间原告周某等述称:被告康某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李某家中向李某追讨劳动报酬。并强制其打开手机微信及网上银行APP,供其查看余额并索要密码。同时还强迫李某签署车辆抵押协议。期间伴有辱骂行为。上述行为是导致自杀的诱因。被告康某辩称:其并非私闯民宅,事前经李某同意,周某所述强制签署车辆抵押协议行为子虚乌有。通过视频可以显示:矛盾激化的原因系周某所致,其在视频中在先出现过激行为,同时,通过李某平日发出的微信记录也可以显示:李某家庭矛盾严重且其事前已经患有抑郁类疾病,故其死亡与被告无关。被告属于弱势群体,如其因为讨薪行为反而承担法律责任,则无公平可言。
法院另查明:2024年10月李某因脑梗手术住院10天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康某去李某家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与其上吊自杀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李某平时社会关系良好,与他人无社会矛盾,死者身上无明显外伤,初步判断死者为上吊窒息,李某妻子周某及其子女对李某丙死因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采信。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杀导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导致的后果,与被告康某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上吊自杀导致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担。据此驳回周某等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关于死者李某设立的公司与康某之间工资欠付的事实及具体金额,尚未得到有权机关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案例中相关案情的描述,可以初步认定确实存在欠薪行为。基于上述情形,康某进行讨要劳动报酬的操作,其主观上并无明显的过错,因此即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与欠薪两万余元相比,自杀的死亡结果之间二者之间确实悬殊较大。据此,也不能认定康某所谓的过激追讨欠薪的行为是李某死亡的诱因。综上,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应属无误。但是也必须看到,近年以来劳资矛盾的激化程度日趋上升,普通民众对“老板”的心态也较为复杂,羡慕老板、理解老板、想当老板、憎恨老板、敌视老板等林林总总。借此,也希望有权部门对此类争议应切实做到有效化解,避免机械的应付。从而杜绝类似的悲剧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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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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