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怀孕事实遭解雇后劳动合同能否恢复并继续履行│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19年9月20日,刘某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专员。2020年2月28日,甲公司以刘某隐瞒怀孕事实、入职欺诈为由将其辞退。此后刘某曾带家人到甲公司办公处讨要说法,甲公司报警,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处置。2020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20年3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甲公司辩称:其解除行为合法,即使认定违法,因双方多次发生严重争执,双方已无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互信基础,故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就解除原因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主张解除事由为刘某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但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刘某所从事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工作岗位且在招录时已将该情况告知刘某,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最终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20年3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继续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提供其解除合法的证据,故本院认定甲公司以刘某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关于恢复劳动合同问题,因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协助的信任基础,鉴于双方因履行劳动发生严重争执,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故双方劳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同时刘某表示如法院认定不宜继续履行合同,不在本案中主张支付赔偿金。其就赔偿金事宜,可依法另案主张。故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3月至7月工资损失问题,本案虽因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引起,但刘某在上述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且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故甲公司无须支付刘某2020年3月至7月工资损失。
【评析】
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实务中以支持劳动者的恢复请求为原则,以裁判机构主动干预认定不予恢复为例外。特别是2025年9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后,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除外情形司法解释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从相关的条款不难看出,在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议中,除特殊的几类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没有恢复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下均应当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本案法院从劳资双方的互信基础以及双方合作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分析,虽然貌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结果上看,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极易滋生用人单位的违法辞退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如果该案到二审阶段,不排除改判的可能。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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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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