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不识字为由主张被用人单位欺骗签署的离职文件无效,能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5/11/28 05:21:35  浏览次数:112  

【案情】

2020年11月,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撤销其签署的辞职信并由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王某述称:其于2020年6月8日向甲公司邮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在现场结算工资和工服押金时,利用本人不识字的情形,骗取本人签署辞职信。基于此,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该辞职文件并由甲公司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8日因劳动者辞职而解除,现有王某本人签字的辞职信。该辞职信载明:双方工资已结清、无任何未了事宜。故不同意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则坚持该辞职信是2020年6月30日现场签署,关于工资结清等文字系甲公司事后填写。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未予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署名为王某书写、辞职信“双方工资已结清、无任何未了事宜”字迹非王某本人书写;辞职信无落款时间;2020年6月9日,甲公司收到王某邮寄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及事由,现查明甲公司未予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也以该前述事由于2020年6月8日向甲公司邮寄送达解除通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虽抗辩系王某于2020年6月8日因个人原因自行辞职,但其提交的《辞职信》证据虽有王某签名,并无落款时间,即使为甲公司抗辩的王某具有因个人原因自行辞职的意思表示成立,其也未能证明该意思表示作出于王某主张的2020年6月8日送达解除通知之前。故对于甲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系由王某解除,解除事由为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日期为2020年6月8日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甲公司应将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评析】

劳动者不识字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其并不能当然得出签署相应文件无效的结论。案例中的情形是王某邮寄被动辞职有明显的时间痕迹,而其签署的辞职文件既无时间记录也与前述文件存在明显矛盾。基于上述情形,法院认定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无误。如果没有上述特殊背景,劳动者仅以不识字遭欺骗为由,否认相应确认资料或过程,则不应予以支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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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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