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工资欠条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三年

发表时间:2025/10/27 08:49:20  浏览次数:445  

【案情】

2019年1月11日,甲公司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公司尚欠李某2018年绩效工资95200元,我公司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李某支付上述所欠款项。甲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2021年11月,李某凭此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动争议纠纷,故应按照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处理,同时,李某主张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故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甲公司给李某出具《欠条》载明:“公司尚欠李某2018年绩效工资95200元,我公司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李某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李某以该《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李某的起诉未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最终判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欠付绩效工资。

【评析】

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时效豁免)。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或确认的欠条内容仅是工资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则劳动者可以直接凭此欠条径行提起民事诉讼,此种情形下按照三年普通时效处理。但如劳动者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追索劳动报酬,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规定。据此,此类争议的处理,劳动者应注意欠条的性质以及争议路径的选择。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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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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