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因工作引发冲突送医,其主管垫付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5/10/20 06:01:48  浏览次数:293  

【案情】

刘男与张女系同事关系,刘男为张女主管。2018年9月19日下午13时30分许,刘男至张女工位告知其国庆假期值班事宜。张女以节假日回家为由拒绝值班,刘男告知其公司关于值班的规章制度,双方遂因此发生矛盾。在此过程中,张女情绪激动拉拽刘男。经人劝解后,处于孕期的张女因情绪激动身体不适,刘男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后与他人共同将张女送往医院就医。张女被诊断为:“1.先兆流产;2.宫内孕20周5天”。为此,张女于2018年9月19日至9月22日住院治疗3天,刘男为张女支付医疗费2528.95元、住院用品费用30元。此后刘男以无因管理为由将张女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向其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法院调查后向刘男释明如本院查明事实不属于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其是否将本案更改为其他相应案由。对此,刘男坚持本案系属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并据此案由起诉。

庭审中,刘男明确表示在与张女发生争议的过程中自己并无过激言行;张女认可刘男没有主动与其身体接触,但主张刘男关于“不值班就算旷工”的言语态度坚决、强硬,针对性较强,故意激怒张女,致张女情绪激动就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刘男因工作事宜与张冬雷发生纠纷并将张冬雷送医支付医疗费、住院用品费用之行为,并非出于为张女管理事务之意思,而是出于其与张女发生纠纷引发张女身体不适、其与张女上下级工作原因等因素之综合考量。故刘男将张女送医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具备为他人管理之意思者,不构成无因管理。另外,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刘男作为张女的主管,安排张女值班,并因此与张女发生争议。其作为张女主管明知张女处于孕期而未能妥善处理相关工作矛盾,并致使张女因情绪激动就医,其在此过程中处理不适当与张女就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其理应对张女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按照过错程度予以赔偿,故刘男为张女垫付医疗费、住院用品费用之行为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最终驳回刘男的诉讼请求。

【评析】

无因管理强调的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自愿,为之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不为之也不会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案例中刘男基于与张女的同事关系和隶属用工事实发生纠纷,该情形与无因管理不符,双方之间当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考虑按照侵权人的过错确定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本案刘男没有携私怨的报复因素,而是过于机械的执行公司的值班规定,则争议原因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瑕疵所致,故相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否则,此种风气和环境,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员工权益的保护均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