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劳动者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时间:2025/10/31 05:32:33  浏览次数:372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工作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甲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2022年12月,王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此后甲公司也不服仲裁裁决,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甲公司主张:王某的仲裁请求基本均得到了仲裁支持,其在武汉诉讼的目的是为规避诉讼管辖。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对照本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本院。王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处理,后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2月18日立案处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立案,则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评析】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先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法院。但适用上述管辖规则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存在较大争议,且法院也无法查明的,则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