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针对一裁终局裁决起诉后又撤诉,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化解

发表时间:2025/10/06 07:09:37  浏览次数:356  

【案情】

甲公司与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仲裁作出一裁终局裁决,裁决甲公司向于某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及提成工资。仲裁送达后,于某在15天的起诉期限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接到基层法院应诉通知后,未在30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撤销裁决程序。于某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三日前向基层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基层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基于上述情形,甲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裁程序中于某并未出庭,而是向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答辩意见,其认为:甲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故应予裁定驳回其撤裁申请。

【裁判】

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法行使了撤销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在于某提起诉讼并撤诉后,其无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甲公司超过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该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最终裁定驳回甲公司撤销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评析】

针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裁决的撤裁和起诉问题,各地尺度并不统一。天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般需要等到仲裁裁决送达15天之后,方可受理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此种操作的目的在于:先确认劳动者是否针对一裁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进而决定对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是否受理。按照前述操作,如劳动者针对一裁终局起诉在先,则用人单位随后的撤裁申请将不会被受理。由此一来,在劳动者先起诉后撤诉的情况下,将使用人单位陷入绝对被动的局面。实际上,劳动者在15天之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直接应诉也并不代表用人单位认可一裁终局的裁决结果。此种情况下,如劳动者撤诉,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以撤诉时间为起点,在30天之内再进行撤裁。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撤诉后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应以事前行使30天内撤裁权为前提。该观点对用人单位来讲未免过于苛严。毕竟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针对一裁终局裁决先行起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后期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是不予受理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劳动者的技术处理和操作,而忽视或做空用人单位启动撤销裁决的程序权利。

此外,如果确实没有办法启动撤裁程序,可以考虑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启动不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如仲裁委员会做出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没有起诉而直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可以申请撤裁,也可以放弃撤裁权,并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先审查用人单位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而不能以用人单位未行使撤裁权利为由,不予实质审查。只有经执行法院审查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才可以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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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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