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发表时间:2022/03/24 07:30:47 浏览次数:227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因法律原文为“应当”,故上列条款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实际的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企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虽然签订,但缺少上述必备条款,此类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将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的范畴,其不会产生劳动合同无效或未订立等后果。针对此类行为,企业承担的直接责任为行政责任,如确因缺少必备条款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例如: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导致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等),则应向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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