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期满终止是否考虑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

发表时间:2022/03/23 07:20:44  浏览次数:2207  

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此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立新之处。在期满终止的工作年限认定上,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经济补偿金?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仅能从2008年开始起算,2008之前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而该规定并无期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天津劳动法律师宋辉在此提示,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此即为天津劳动用工政策中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由此可知,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之前以6个月为上限。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