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25 06:19:15  浏览次数:2273  

【案情】

廖某于2013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职务为工程部副经理,工作地点为江苏省。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向廖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关系。由于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请您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廖某不认可甲公司的终止行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维持用工关系,故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关系,甲公司单方终止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送达后,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仅应承担补偿金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廖某继续在甲公司工作。金宾士公司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且廖某亦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应向廖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无劳动合同的状态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此种规则适用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势必给用人单位规避违法终止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当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单方终止权应给予适当限制,否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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