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代表法人行使相关权利,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该自然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肯定说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厂长、经理等人员应当与聘用部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否定说认为: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其不应在接受管理的员工范畴之列,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一项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栏,如果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岂不属于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应确定其是否属于劳动者,如年龄、退休等因素导致其被排除在劳动者的范畴之列,则自然没有再讨论的必要。在确定符合劳动者的入围条件后,可以参照如何情形确定: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否挂名或由上级单位指派,如果符合前述情形,自然不应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否领取劳动报酬且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此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关键,如符合上述情形,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再有:法定代表人有时还担任公司股东,此种情形下,股东与法人属于双重身份,但其不应作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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