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日结工资的理货员是否与超市形成劳动关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24年11月1日,徐某以甲超市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徐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徐某述称:其根据甲超出张贴的应聘广告由超市负责人张某应聘后入职,工资日结。2024年9月13日其上班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并向张某微信请假,此后因治疗未继续工作,现因工伤理赔事宜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甲超市负责人张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临时劳务劳务关系。徐某工资日结、工作时间灵活且不受超市管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期间双方对彼此微信聊天记录均予以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徐:“兼职就是干一天结一天的钱”,徐—张:“几点到几点下班呀”,张—徐:“兼职就一天给你干够8个小时”“几点下班都可以”。2024年9月13日9点10分,徐某向张某发送信息“老板,我今天早上骑车的时候,被别人撞了一下,我今天在医院,我就去不了了。然后昨天的工资你还没给我”。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对工作模式达成合意。该约定明确指向临时性、短期性、即时结清的劳务合作,与劳动关系中持续稳定的用工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另外,徐某每日工作结束后,甲超市负责人张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00元报酬,报酬支付方式具有即时结算特征。综合全案证据和各方当事人陈述,甲超市并未对席某形成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共性在于:均会产生支付报酬的情形。而二者的关键区别即在于人身依附、从属程度的判断。劳动关系的人身吸附性一般呈现出:“稳定性、规律性、长期性”的特点,而劳务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灵活性”的特点。通过对上述特性的对比不难看出,案例中徐某主张与甲超市形成劳动关系,确实比较牵强。但该案例不代表超市临时聘用人员就必然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模式下的人身依附性管理事实的特征,仍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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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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