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照片等间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天津劳动法律师
【案情】
2023年10月25日,王某以甲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4年2月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王某明确其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为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证实自身主张,王某向仲裁提交收入证明复印件一份及2015年、2017年、2018年其参加甲公司物业服务项目表彰的照片。甲公司认为:收入证明虽载明其2014年2月入职,但该证明非原件,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照片背景虽显示具体年份,但也不能证明王某在甲公司处呈持续在职的状态,故甲公司认为:双方存在工资发放记录的时间为2019年1月,故仅认可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收入证明及照片均不能直接证明其自2014年2月开始即入职甲公司并持续至2023年9月30日的事实,故本委对双方无争议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予以确认,最终确认双方自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收入证明》载明其于2014年2月起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认为《收入证明》系复印件,不认可真实性,主张双方于2019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入职时间与王某举证的工作照片存在出入,甲公司也未就其主张进一步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王某主张的入职时间予以采信。最终判决确认双方自2014年2月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审时提供的《收入证明》载明其工作时间为2014年2月,但该收入证明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且经本院庭后与收入证明载明的出具人杨某核实,杨某否定该《收入证明》系其签字,故王某一审时提供的包括《收入证明》、照片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自2014年2月入职的事实,故本院对于王某2014年2月入职不予认定。2019年1月开始,王某持续收甲公司以工资名义的转款,故其与甲公司自2019年2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即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在举证环节层面的点、线、面的有效衔接问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劳动者应当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初步的举证责任,当达到一定的足以影响裁审人员心证或采信程度之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反驳举证。鉴于目前用工实务当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普遍现状,在发生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发生之后,劳动者对其存在劳动关系很难进行全方位的举证,而作为用人单位,其应当持有员工名册、合规发放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痕迹,如其不能通过其规范的用工行为反驳劳动关系,则劳动者不应由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瑕疵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如果劳动者的举证已经达到了关键节点的证明高度,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关键节点进行否定,或对关键节点无法形成整体的线面布局的情形进行反驳。否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综上,笔者认为案例中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应属无误。仲裁囿于权限等因素谨慎处理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也无可厚非。但二审法院对劳动者设定严格的举证要求,值得商榷。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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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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