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资质外挂不影响原劳动关系的认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何某自2016年3月入职甲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为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2020年12月,何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至2020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认可双方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因何某考取一级建造师证书并要求公司为其涨薪,公司无法满足。基于上述情况,尚某于2019年7月1日将一级建造师资质转入其他公司。为此由其他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双方自2019年7月1日开始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1日起,尚某社会保险由案外人乙公司缴纳。但甲公司仍每月向尚某支付费用,转账凭证摘要为劳务费。对此,甲公司主张:双方自2019年7月1日之后为劳务关系,故不同意其解除的请求。另查,2020年11月30日,甲公司以微信方式向尚某发送了用工终止协议并出具费用结算表。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劳务费发放记录等欲证明双方在2019年7月1日开始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并未否定2019年7月1日之后仍与尚某存在用工事实,仅是认为由于社保转至乙公司而不具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本委认为上述事实并未改变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状态,故甲公司主张本委不予采信,最终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向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尚某与甲公司均认可双方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主张在2019年6月30日与尚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离职资料均非尚某签字。另根据尚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可以看出尚某在2019年7月1日之后仍受到甲公司的管理,故甲公司关于自2019年7月1日起双方仅为劳务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问题,尚某与甲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系由甲公司提出解除,但是对解除时间存在争议,甲公司主张于2019年7月1日解除,尚某主张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根据尚某提交的证据,甲公司系于2020年11月30日向尚某出具用工终止协议,并进行费用结算,即可以认定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由甲公司提出解除。最终认定尚某与甲公司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向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员工将资质(如注册建造师、工程师证书)外挂至其他单位,实际上员工未在挂靠单位实际工作、未接受其管理、未领取挂靠单位的劳动报酬,仅将证书用于挂靠单位的资质升级、项目投标等用途。故“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据此,资质外挂行为不能否定原用工事实,原劳动关系不受影响。故案例中的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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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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