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业务模块交由员工承包能否有效阻却用工风险│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21年9月4日,杨某在存车场保安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后死亡。杨妻和杨子要求甲物业服务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亡损失。甲公司则称其将该存车场的安保维护工作交由员工李某承包,双方签有承包协议,杨某为李某雇佣人员,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杨妻和杨子以甲公司和李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甲公司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诉讼期间杨妻和杨子提供杨某生前工作照片、工服、甲公司规律性支付费用的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拟证明杨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则提交其与物业经理李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甲公司将存车场保安服务业务交李某承包,承包范围为派驻保安人员,提供门卫、守护、巡逻、临勤等保安服务,甲公司负责对李某提供的保安服务质量和保安队伍管理进行监督……有权收取乙方的管理费、保证金和保安员工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准许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服装、商标,甲公司受李某委托向其雇佣的安保人员发放工资。杨妻与杨子认为该份承包协议为后期补签,意在规避甲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将项目承包给李某,杨某系李某个人雇佣。但甲公司仅提交了保安服务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书,杨妻与杨子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甲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承包经营合同书实际履行。即使甲公司有相应证据证明该承包经营合同书实际履行,从该承包经营合同书内容来看,甲公司作为甲方,准许乙方李某使用其指定的服装、商标,对乙方保安员统一进行考取保安员证和在职岗位技能培训,结合上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及甲公司为杨某代发工资的事实,在杨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免除甲公司对外应承担的责任。而反观杨妻和杨子一方,其为证明杨某生前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通话录音、工作照片等证据,已经尽到了相应举证义务,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抗辩意见等情况,认定佳公司与杨某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形下,甲公司仅凭一份无法证明实际履行的内部承包协议,自然无法否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如以规避用工责任为目的,则内部承包协议一般无法阻却劳动关系的认定。当前此类案件仍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主流。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此类案件裁审机构一般是从其他角度论证存在劳动关系,径行否定承包协议的认定较为少见。如涉及食堂承包、门店零售、销售业务等较为灵活或自主性较高的承包,而非本案中的保安保洁等人身衣依附性较强的用工方式,则实际用工管理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届时,如独立承包协议完善且各方用工主体意思表示明确,也不排除以承包协议界定用工关系的可能。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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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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