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能以此认定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2/07/28 07:57:12  浏览次数:1352  

【案情】

2018年9月,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理由为:其自2018年入职甲公司,职务为技术咨询主管,月工资6000元。2018年7月,甲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甲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在设备销售方面存在不足,故与王某建立技术咨询合作关系,由王某负责对甲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参数等,甲公司按月支付基数咨询费6000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由此便不存在二倍工资、违法解除等问题。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固定费用,转账摘要为“咨询费”,且通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证实双方结算咨询费的事实。故对王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能证明其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且其在甲公司获取的报酬也无法认定为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力对价,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确认劳动关系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明显标志,社保保险是重要参考,劳动报酬则是关键的要件条件,但并非支付费用即可认定为劳动报酬,必须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力对价方可认定。据此,案例中如王某无法证明甲公司每月支付费用的性质为劳动报酬,则确实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的结论应属无误。

【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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