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独立承包协议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
甲公司为装饰工程公司,主营加装和小型公装。2017年4月,甲公司与何某签订《装饰承包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甲方(甲公司)提供办公场所、提供各种装修材料、提供人力资源(包括会计、前台、工长等)、提供客户资源(按照设计师水平合理分配单子)、逐步完善保险事项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乙方(何某)承诺不挑单、自己的单子负责到底直至工程款结清、签订合同后让业主把工程款按节点打到公司账户、不允许接私单、、意外自己负责等。”内容。2018年9月,何某因施工过程中受伤与甲公司因工伤申报事宜发生争议,2019年1月,何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后,何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何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双方陈述,可以证实天甲公司为何某提供办公场所和生产资料,何某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实行考勤打卡制度,何某的工作内容系甲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其以甲公司员工的名义对外提供劳动而非从事独立业务,甲公司向何某每月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且承诺逐步完善保险事项。综合以上因素考量,本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的是《装饰承包合作协议》,实则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项基本要素,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抗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等协议类文件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或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用工关系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内容确定性质。本案的承包协议虽然条款明确清晰,但仍不能摆脱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应属无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也有同样的论证,即最高院指导案例179号: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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