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值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5/10/08 08:59:04  浏览次数:9  

【案情】

安某为县水管站员工(事业编)。2021年十一假期期间被安排于10月4日18时至10月5日6时期间值班。2021年10月4日晚12时左右,安某突发身体不适并给其妻子打电话,其妻子驾车将其接回家中。凌晨(2021年10月5日)凌晨4时左右,安某身体突感不适,其妻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将安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5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此后,因安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亡问题,安某妻子与县水管站发生争议。安某妻子于2021年11月2日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取证等程序,最终认为安某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安某妻子不服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安某妻子认为:安某虽为值班但仍属工作状态,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前提条件,其突发疾病回家是拿医保卡等准备工作,其发病至死亡具有连续性和紧迫性,故应按工伤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系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情形,是基于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以及人道主义精神而设立,旨在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提供经济抚恤,其应严格地被限定在原有含义内,不宜扩大解释。因此,“视同工伤”应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等要件。本案中,安某是第三人某县水管站的员工,其于2021年10月4日晚12时左右,在水库管理站值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于12:30时左右被家属接走,于2021年10月5日5时左右去世。纵观事发过程,安某系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出现身体不适,其突发疾病到死亡时间也未超过48个小时,但其身体不适后并未径直前往医院就医,而回家休息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再次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虽提出,回家系为取医保卡等物品,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水库管理站至安某的家仅系20分钟的路程,其离开工作岗位四个小时后,再选择拨打救助电话,已超过了就医的合理期间期限,不具有合理性。被告人社局认定安某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案情较为明确且48小时工亡的情形也有人社部的意见提供政策支持。但此类情形并未将“职工必须在突发疾病后直接从工作岗位上当场直接送往医院或医疗机构抢救”作为视同工伤的法定适用条件。因此,此类案件的认定应重点考虑发病到死亡的48小时时段内的突发性、急迫性和连续性问题。本案安某未完成值班工作即由家属接走,可以认定其疾病的突发性,但其回家后未第一时间就医且该时间段确实较长,已超过就医准备的合理认知,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也在情理之中。另外,本案是员工在假期值班期间突发疾病,假期值班有别于正常工作,即使值班期间从事具体工作,其工作强度一般也低于正常在岗状态。因此,虽然本案人社局和法院对安某值班的问题未作前提限制,但在视同工伤本就严格限缩范围的认定要求下,对相关情形的判断就应更为谨慎,不宜再行扩大保护。基于上述考虑,本案最终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应属无误。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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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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