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辞职时尚未到发薪日,能否认定拖欠工资

发表时间:2023/11/27 06:54:26  浏览次数:2216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岳某向公司邮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内容为:“因公司存在加班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岳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发克扣工资以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时,故不存在加班费问题。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期间确实未足额发放工资,但该该部分薪资已于2019年11月25日补发,故公司并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审理查明:双方工资为下发薪,每月25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签署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行政审批只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事项,虽然甲公司的不定时工时未经行政审批,但不能改变岳某与甲公司约定不定时工时制并执行该工时的事实。故岳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甲公司确认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且未就合理性进行说明,故岳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裁决甲公司向岳某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岳某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离职,双方确认为下发薪,即2019年10月工资应在2019年11月25日发放,故岳某离职时尚未到正常发薪日期,拖欠工资的情形在2019年10月31日尚未发生,据此,岳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的被动解除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均认可仲裁关于不定时工时部分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岳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甲公司无需向岳某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

虽然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离职时应当结算工资,但该要求对拖欠工资的被动辞职的情形不宜直接适用。由于被动辞职的即时性和下发薪的延后性,导致被动辞职提出时必然无法准确核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对被动辞职的情形应认真研究、谨慎启动。否则,解除意思表示一经发出便不可撤回或调整,届时劳动者将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案例中岳某提出被动辞职时尚未到发薪日,故无法认定甲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动辞职情形,其经济补偿主张不应支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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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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