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不合格劳动者有权提出被动辞职∣天津劳动法律师
【案情】
赵某自2008年11月入职甲公司。2017年10月16日,天津市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甲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称甲公司车间内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存在火灾隐患,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甲公司自2017年11月开始对员工放假并陆续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因补偿金数额问题未与甲公司达成一致。2018年4月11日,赵某以甲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截止开庭之日,甲公司仍未按照政府整改要求完成消防整改,故赵某解除理由成立,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甲公司未完成车间整改。故赵某以甲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甲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甲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消防改造工作,是员工被动辞职成立的关键。行政消防确认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隐患,通过甲公司对员工的放假行为,也足以认定其无法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条件。本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此案一出,对用人单位来讲相对比较被动,员工投诉消防问题将作为被动辞职并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有效途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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