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域对员工安装专属的一对一摄像头监控其工作是否合法
【案情】
胡某自2015年入职甲公司,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2月,胡某与甲公司因病假核定、绩效考核等问题发生争议。2022年3月甲公司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该摄像装置正对胡某工位。对此,胡某每日在工位上打伞用以遮挡摄像头。2022年3月16日,甲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胡某立即停止在办公区域的打伞行为。胡某则要求甲公司拆除安装在其工位上方的摄像头,并表示自己已多次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上述请求,若甲公司拆除该摄像头,则其同意立即将雨伞收起。同日,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胡某发出惩戒通知,通知载明:因胡某在上班时间,故意打伞遮挡。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办公形象和正常秩序,有悖公序良俗。责令你立即停止这种不当行为。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对你严肃处理。”胡某邮件回复:“……公司为什么仅仅在我的头顶上装摄像头?这样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我也只能这样应对。”同日,甲公司向胡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胡某,由于你2022年3月16日在办公室故意用雨伞遮挡座位,此种行为损害了公司形象和正常办公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经公司提醒后,仍拒不停止该行为。故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拒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干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规定,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同月,胡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事宜发生争议后,甲公司在胡某工位上方安装摄像头。虽然甲公司主张该行为系正常用工管理需要,但已经超出正常的必要限度,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甲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其应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甲公司安装的摄像头位于胡某座位的正上方,且该监控设备并不能监控完整的办公区域,仅能监控胡某所在工位。其安装的监控设备明显系针对胡某一人,超出了用工安全、管理监督的合理限度。胡某也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拆除该设备,但均遭拒绝。在此前提下,胡某才采取打伞行为来表达诉求。现甲公司以胡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上级指令对胡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故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的必要,有权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但该行为是否合法,应从目的正当性、措施必要性和范围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案例中甲公司与胡某因用工发生争议在先,此后又针对性的安装摄像头监控胡某在工作场所的相关作息状态,该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常的用工管理行为。据此,其基于此所采取的后续辞退处理也必然违法。该行为已经越界,不但解除行为违法,如劳动者提出侵权诉讼,则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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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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