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案件在强制执行阶段发生新的事实,执行程序如何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6/04/06 06:38:17  浏览次数:1107  

【案情】

曲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甲公司与曲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按25000元/月的标准向曲某支付自2017年6月起算至双方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曲某发出上班通知书并向曲某补发了相应工资,同时补缴了对应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

2019年2月,曲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恢复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继续支付2019年1月起的工资。对此,甲公司向执行法院说明:其于2018年11月向曲某发出上班通知书,其中明确载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返岗时间。但曲某未按要求的时间上班,故后期公司不能再向其发放工资。曲某则主张其并未收到任何通知。2019年5月,执行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曲某认为:法院不予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违法,故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

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曲某所提的继续恢复劳动关系,其实质内容是具体的劳动合同履行(包括具体的工作岗位、办公场所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关于案件执行受理条件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并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故申请执行人曲某要求本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履行,于法无据。另,自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申请执行人曲某是否收到上班通知等存在争议,该争议属于劳动关系恢复后双方具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新纠纷,被执行人甲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曲某支付2019年1月起的工资等,亦是缘于申请执行人曲某是否收到上班通知及是否存在旷工行为等纠纷的存在,故申请执行人曲某提出强制执行后期工资款项的执行请求不能适用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据此,本院执行实施部门的执行终结行为并无不当,曲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使司法强制干预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行使用工管理权。案例中如果可以确认甲公司已发出要求曲某上班的通知,而曲某回避此事实,则原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已经丧失履行基础,故执行法院可以不再继续执行。但法院执行实施部门对此类问题审查、认定的边界,确实无法形成统一定论,这也是此类问题争议的根源。

对比笔者认为,针对此类问题,首先应判断履行内容是否明确,如存在争议,则须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案例中执行法院以履行内容不明,而直接否定执行依据的认定,值得商榷。第二、在明确执行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是否发生了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实质障碍或新的争议事实,并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不足以影响劳动合同恢复履行或用人单位存在创设新事实规避执行的行为,则应继续执行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同时固定相应事实,引导劳动者进行新的索赔诉讼。如确实是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新的争议,则执行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此时应促成执行和解或引导当事人以另行起诉的方式处理。但结案方式是终结执行还是中止执行,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甄别,防止劳动者后期恢复执行障碍的情形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5. 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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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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