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是否应对客户未结算的挂账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6/03/04 07:50:48  浏览次数:541  

【案情】

韩某为甲酒店公司的销售经理,甲公司关于《酒店消费单位个人挂账处理程序》规定:“销售人员的客户来酒店处消费,如涉及挂账、签单,可以由销售人员签署;并且在一周之内将有效的签单补签至财务。如果销售人员在1周之内没有签回有效签单,则相应费用按照销售人员个人担保处理,相应款项由销售人员负责追回。”韩某因工作期间接待单位在酒店消费,共计产生挂账金额181960元。此后,经与甲公司协商,韩某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其所未发的提成和工资冲抵上述客户欠款。上述冲抵行为执行3个月后,韩某提出辞职。韩某离职后,甲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按照《情况说明》支付未结挂账金额。韩某认为,双方为劳动关系,虽然由于其工作原因导致相应款项未予追回,但其并非实际酒店服务客户,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欠款。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韩某是否应承担挂账消费的相关款项。本案中甲酒店基于对韩某的信任及按照单位个人挂账处理程序的担保内容而将未结清消费单据由韩某签字认可,且韩某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所有未发提成及工资冲抵自己经手且当时未收回消费欠款,该《情况说明》充分证实了韩某对未结清消费欠款的认可及担保清结消费欠款,故甲酒店依据由韩某签字确认的消费清单及《情况说明》主张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非因甲酒店为韩某提供有关服务而引发的纠纷,而系因甲酒店认为韩某未按规定收回消费欠款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不当,予以纠正。本案双方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韩某是否应向甲酒店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从酒店内部管理角度看,韩某自愿担保收回消费欠款,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为维护甲酒店财产,韩某亦应对无有效凭证的客户欠款先行承担还款责任,此亦体现了民事活动诚信原则。故韩某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因履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相关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虽然甲酒店公司有明确的挂账规定且劳动者也就该挂账进行了相应的担保承诺。但上述内容存在转嫁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嫌疑。酒店挂账属于行业惯例,而并非酒店公司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如果将挂账回款的风险全部由酒店销售人员承担,虽然可能符合行业惯例,但是在劳动法框架下,应属违法。遗憾的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是以韩某签署的担保承诺文件作为裁判的依据,并未考虑劳动用工体系下的权利义务失衡状况。据此,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值得商榷。案涉未回收的挂账欠款应属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针对此类经营风险,作为劳动者的韩某存在严重的工作过失甚至故意。因此,基于过失性辞退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辞退并且主张高比例的损失赔偿。但全额由劳动者承担的结论,应予否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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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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