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一审胜诉但对事实部分是否有权继续提出上诉│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陈某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模具设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培训期限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共计120天。该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共计60个月。2020年1月7日,陈某以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予以批准。2021年3月15日,甲公司以陈某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陈某支付违反专项培训协议的违约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中,甲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收到陈某提交的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甲公司根据《专项技术培训协议》约定向陈某主张违约金的仲裁时效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一年。现甲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但陈某却提起上诉,其主张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专业技术培训关系。故一审法院关于此部分的认定有误,故上诉请求更正相关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上诉利益是诉的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又称不服利益,是指一审法院作出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裁判,可由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部分或全部裁判结果。即一审裁判否定了当事人在一审中诉辩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为了使这些被否定的利益获得救济,法律才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上诉的机会。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全部胜诉,就不享有上诉利益。本案系甲公司主张陈某承担未履行完毕服务期产生的违约金,一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结果于陈某有利,其上诉并不能获得比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陈某对一审判决不享有上诉利益。最终裁定驳回陈某上诉。
【评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应当理解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不利判项。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而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即使当事人认为:一审胜诉判决中作出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认定,也不会导致该不利事实必然成立的结果。本案一审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已经驳回甲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故陈某提出上诉并非对一审判决结论不服,故不能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径行裁定驳回上诉即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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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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