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累计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表时间:2024/02/14 05:19:11  浏览次数:2337  

【案情】

吴某于2021年5月入职甲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从事策划工作。2022年9月,因甲公司业务调整,吴某入职甲公司总部(天津市)并与甲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公司承接吴某在北京分公司的工作年限。2023年5月吴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为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520元。仲裁委员会全部支持吴某请求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一项,甲公司认为:吴某自2022年9月入职至2023年5月离职尚未满一年,故其不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福利。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冬季取暖补贴亦属法定福利,甲公司明确承继吴某在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故可以认定吴某入职时间为2021年5月,其符合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条件。甲公司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评析】

工作年限的累计合并,有明确依据的规定即为离职补偿费用的合并计算。但涉及工作年限的其他问题并无直接依据。例如: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年限、“15+5”中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的认定、医疗期中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认定等,均涉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对应情形中的工作年限是否包含关联单位的工作时间,目前尚无统一定论,有待统一此类问题的裁审尺度。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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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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