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能否写明离职原因,应当如何写离职原因│劳动法律师
【案情】
陈某因连续旷工行为被用人单位甲公司辞退。2021年8月24日,终审判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陈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2021年10月9日,陈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1、重新出具符合法律规定格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时声明原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效;2、甲公司向陈某赔偿自2020年12月1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就业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陈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陈某主张: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其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上述内容属于对劳动者的打击报复,劳动者持此类证明无法正常就业。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上。现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陈某知晓单位规章制度,因旷工导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因此,甲公司将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记载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事实相符,陈某要求甲公司另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法院结论并无争议,如支持劳动者主张,无异于否定另案解除合法的生效判决。实务中,离职证明能够载明离职原因的问题目前并无统一定论,但主流观点认为离职原因并非法律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列明的内容,只要内容客观真实,司法不予强制干预。但一般用人单位侧重注明离职原因的,均是针对劳动者不利的违纪解除等内容,由此便派生案例中的相关争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离职原因法律不禁止,但用人单位应如何编写应注意以下问题:离职原因建议与退工原因的解除原因吻合,“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等,尽量不要植入主观性的判断或对劳动者无依据的负面描述,否则,极易派生劳动者的索赔争议,届时即使解除原因合法,也不能排除承担其他责任的可能。另外,如解除之时无法准确把握离职原因或已预判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则建议不在离职中体现离职原因,以避免后期因解除原因违法导致离职证明被撤销或产生未就业损失索赔等争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5.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