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当法务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10/25 04:30:05  浏览次数:2535  

【案情】

何某2018年4月取得执业资格,同年7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法务经理工作。2020年5月,何某因与甲公司发生降薪争议而提出被动辞职。2020年8月,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别动辞职经济补偿、补发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等请求。仲裁裁决支持了何某的全部请求。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何某为执业律师,根据律师法及执业律师规范,执业律师不得在单位担任职务,故双方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其相应基于劳动法主张的请求均应予以驳回。诉讼期间甲公司向法院说明:何某入职时公司知晓其执业律师身份。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虽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合谋作为专职执业律师,不能够与上诉人成立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并未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亦未隐瞒其律师身份,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未对专职律师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至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甲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现其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单方降低何某薪资举证说明,故仲裁认定其降薪违法,并支持何某相应请求并无不当。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也认可裁决事项,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甲公司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支付相应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为天津市案例。关于执业律师能否在律师事务所“挂证”之外,以劳动者身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某些地区对执业律师的身份限制较多,甚至通过地方规范的行为禁止执业律师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执业律师独立起步时均较为艰难,都数均存在法务的经历,如对此也予以限制,不利于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起步执业律师担任用人单位的法务,也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相反恰可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防控。据此,案例中甲公司以执业律师身份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观点,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当前的实际现状,应予否定评价。但同时也提示,此类问题应以地方法规和裁判为准,某些地区(北京市)对此现象控制较为严格,多数按照劳动合同无效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