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扫公司卫生的保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22年10月20日,马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30日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仲裁立案时,马某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其转账的微信截屏,转账摘要为工资。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马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双方陈述如下:
马某述称:其通过朋友介绍入职甲公司,负责甲公司办公区域及会议室的保洁工作,每日9:00至下午4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支付工资1200元。
甲公司辩称:双方未形成固定的管理事实,马某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会议室及紧固办公室由公司行政人员负责。工作时间是9点至12点,或下午4年至6点。其并非每天工作,平均每周3-4天不等。
法院经初次庭审调查后,要求马某提供其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银行交易流水。同时,承办法官到甲公司办公场所实际勘察,现场确认甲公司除办公区域外,有四个会议室和六个独立办公室。上述情形与马某当庭陈述不符。另通过马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发现,每月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转账之外,有何某定期向马某转账,金额为每月600元。经法院询问,马某称在甲公司工作之余,为何某提供家政服务。马某与甲公司均共同确认:马某向何某提供家政服务事宜,甲公司并不知情。经法院询问:马某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补缴社会保险。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认可,并主张马某仅是向其公司提供零星劳务。马某就其主张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其上仅显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马某支付1200元的转账记录,与甲公司主张的根据马某提供劳务情况支付的劳务报酬基本吻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马某主张其自2021年起在甲公司工作,但未能就其入职情况、工作场所等情况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持续向案外人提供劳务,马某未就其该行为经过甲公司同意进行举证,甲公司亦不认可其知晓该情况。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陈述亦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符,故本院对马某的主张不予采信。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法院是从全日制劳动关系兼职报备的角度否定的马某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如不考虑上列因素,从支付报酬、管理事实、张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等因素可以确定:马某与甲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虽然经济从属性的工资报酬问题存在争议,但是至少可以确认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如果马某在为甲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期间出现伤害,那么应当按照工伤模式予以处理,此即为用人单位的风险所在。因此,虽然本案驳回了劳动者基于补缴社保为目的的确认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请求。但是并不代表此类模式可以不受劳动法调整。如劳动者主张确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因工伤原因主张赔偿,则裁审机构将大概率按照劳动关系的思路予实体认定和解决。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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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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