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苏某于2021年3月入职甲奶茶店。2021年10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12月,苏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奶茶店存在劳动关系。甲奶茶店辩称:苏某自入职以来并未办理健康证明,故始终未上岗工作,其仅是在后台实习,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审理查明:苏某每日按照甲奶茶店的作息安排出勤,甲奶茶店店长每月以微信方式向其转账支付固定款项,摘要为工资,甲奶茶店并未给苏某缴纳社会保险。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现有证据显示甲奶茶店已对苏某进行管理,故双方已经形成用工事实。苏某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为申报工伤,目的正当,故对其请求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奶茶店作为长期从事饮食业的经营者,应该知道没有健康证不能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根据被告苏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怀疑被告患有不能办证的××疾病,所以不能办理健康证,但原告对被告没有健康证一事并没有深究,反而是默许其一直在奶茶店工作,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同时也产生用工事实,故原告甲奶茶店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都需要办理健康证。但办理健康证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苏某虽未办理健康证,但已在甲奶茶店上班,接受其的工作安排,领取其工资性质的报酬,故仲裁和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未办理健康证明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借口或理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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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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