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务合同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2/09/06 05:39:11  浏览次数:2931  

【案情】

蒋某于2015年7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蒋某原因不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每月支付保险补贴300元,双方另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甲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等内容。2018年9月,因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养老报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退休,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2015年7月至提起仲裁之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以蒋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蒋某以同样请求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蒋某在平时的工作中接受甲公司的管理,由甲公司按时发放工资性酬劳,双方之间形成了固定的人身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且蒋某从事的工作也是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故双方虽签订劳务合同,但实系劳动关系。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之间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仍属于劳动关系。据此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表象特征来确定,而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予以把握,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目前网络培训、抖音等媒介,普遍存在签订劳务协议即可排除劳动关系认定的观点,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种宣传贻害无穷,如果仅凭一纸协议即可否定劳动关系,则劳动争议纠纷即可归零,也再无讨论劳动用工的必要和空间。案例中甲公司的操作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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