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的通知
【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25〕6号
【实施时间】2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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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持续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人社部门依法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以下简称《基准表(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准表(第二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版)》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制定《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以下简称《基准表(第二版)》)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对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和法律依据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版)》(以下简称《基准表(第一版)》)部分处罚事项的适用情节、裁量幅度和处罚标准已不适应当前人社执法工作实际,需对《基准表(第一版)》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促进全市人社系统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情况。
二、《基准表(第二版)》包括哪些内容?
答:《基准表(第二版)》包含了人社领域具有裁量空间的50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以及69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法定罚则、裁量阶次、适用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裁量如何实施?
答:市和区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22〕12号)规定,对照《基准表(第二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综合考量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
四、《基准表(第二版)》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准表(第二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
|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 | |||||||
| 职权事项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罚则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节 | 处罚标准 |
| 一、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1.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高于30000元且5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高于50000元且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0元的罚款 | |||||
| 造成3名以下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400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00元的罚款 | ||||||
| 造成超过3名未成年人人身伤害、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或者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8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法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未定期履行查询义务,且实际未招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涉及1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高于10000元且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涉及2人以上,或者造成未成年人受到轻微伤伤害、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高于25000元且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轻微阶次情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0000元以上低于100000元的罚款 | |||||
| 具有较轻阶次情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0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0元的罚款 | ||||||
| 具有较重阶次情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造成未成年人受到轻伤伤害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200000元以上且低于350000元的罚款 | ||||||
| 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造成未成年人受到重伤以上伤害或者死亡后果,或者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3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对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 3.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或者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可处以低于25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且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或者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可处以250元以上且低于5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不足15人,且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或者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或者影响劳动者就业不足5人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上且低于75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5人以上或者影响劳动者就业5人以上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可处以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对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4.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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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5.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轻微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且低于2.5倍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且低于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轻微 | 有违法所得,并依法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 | 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 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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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8.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七)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可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可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可处低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可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2.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可处8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9.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可处低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低于2.5倍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可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低于3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处6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可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10.职业中介机构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一)违反第(二)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11.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二)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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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12.职业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三)违反第(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分别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分别处以高于3000元且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分别处以高于3000元且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分别处以高于5000元且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分别处以高于5000元且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分别处以高于8000元且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分别处以高于8000元且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六、对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13.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违规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不足500元的 | 按每人500元以上且低于7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轻 | 违规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500元以上不足800元的 | 按每人700元以上且低于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违规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8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按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违规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1000元以上的 | 按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1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处7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八、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1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处7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九、对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1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处7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对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 | 17.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处7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一、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向劳动者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18.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退还中介服务费人均不足200元的 | 可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未退还中介服务费人均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 | 可处200元以上且低于4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未退还中介服务费人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可处4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未退还中介服务费人均1000元以上的 | 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办理手续的处罚 | 19.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 警告,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 | |||||
| 有违法所得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不满18个月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可处低于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有违法所得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持续时间18个月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可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2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轻微,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冲突对抗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低于10%的 |
警告,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轻,发生轻微言辞冲突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10%以上低于30%的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重,发生一般肢体对抗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在30%以上低于50%的 |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严重,发生激烈对抗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在50%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可处低于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严重,发生激烈对抗且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在50%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可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十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办理手续的处罚 | 2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不满3个月的 | 警告,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12个月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 | |||||
| 有违法所得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12个月以上不满18个月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可处低于1.5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 有违法所得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18个月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可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 十三、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2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可处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可处超过1倍且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可处超过2倍且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可处超过2倍且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
十四、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2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轻微 | 涉及用人单位不足5家或者人数不足7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涉及用人单位5家以上不足10家或者人数7人以上不足15人的;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涉及用人单位10家以上或者人数15人以上的;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用人单位不足5家或者人数不足7人,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低于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涉及用人单位5家以上不足10家或者人数7人以上不足15人,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上低于2.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涉及用人单位10家以上或者人数15人以上,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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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2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轻微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不满3个月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6个月以上的;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不满3个月的,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低于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上低于2.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6个月以上的,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25.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轻微 | 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轻微,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冲突对抗的 | 警告,可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轻,发生轻微言辞冲突的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重,发生一般肢体对抗的 | 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严重,发生激烈对抗 | 警告,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严重,发生激烈对抗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低于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有违法所得的: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严重,发生激烈对抗,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 | 警告,对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 十五、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 26.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四)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2个月,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0元的罚款 | |||||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且低于2倍的罚款 |
| 较轻 | 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且低于3倍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且低于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十七、对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或者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2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或者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十八、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2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招收学生不足30人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招收学生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招收学生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招收学生100人以上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80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0元的罚款 | |||||
| 十九、对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以及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行为的处罚 | 30.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室内非办公区域的 | 可按每人50元以上且低于8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较轻 | 违法行为发生在室内办公区域的 | 可按每人80元以上且低于12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室内教学区域的 | 可按每人120元以上且低于16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易燃易爆等重点禁烟场所的 | 可按每人16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 二十、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法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31.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法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且低于2.5倍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且低于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一、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违法行为的处罚 | 32.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人数不足5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1200元以上且低于15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元以上且低于25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1200元以上且低于16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人数10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25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16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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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3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不足2个月的; 2.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日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不足4小时或者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足40小时的;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在2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 2.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日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不足5小时或者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 |
警告,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且低于2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在4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日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5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或者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不足72小时的 |
警告,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且低于4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6个月以上的; 2.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日违法延长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或者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72小时以上的; 3.未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或者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 二十三、对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处罚 | 34.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消极抵触,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冲突对抗,对案件调查进度未造成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消极抵触,发生轻微言辞冲突,对案件调查进度造成较轻影响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存在一般肢体干扰、扰乱执法秩序等行为,对案件调查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存在暴力、危险方式扰乱执法秩序、阻挠执法行为,对案件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且检查之日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未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且检查之日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且检查之日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一般影响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检查之日前12个月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三、对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处罚 | 3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者未履行占比不足30%,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者未履行占比不足50%,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者未履行占比50%以上,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属于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群体、童工、劳动报酬以及与劳动者人身健康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3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五、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的处罚 |
38.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人均不足500元的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按每人500元以上且低于7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较轻 | 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人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按每人700元以上且低于1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人均1000元以上不足1500元的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按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16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人均1500元以上的 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按每人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 二十六、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39.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不满3个月的 | 可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且低于2倍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可处25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且低于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时间12个月以上的 | 可处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六、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40.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不足10人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每人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用工单位:按照每人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每人6000元以上且低于7500元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用工单位:按照每人6000元以上且低于7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每人75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用工单位:按照每人75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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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0以上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每人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用工单位:按照每人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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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低于2000元罚款 | |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七、对用人单位违反招聘规定的处罚 | 42.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轻微 | 有违法所得,并依法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 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 43.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可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的 | 可处200元以上且低于4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可处4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七、对用人单位违反招聘规定的处罚 | 44.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可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的 | 可处200元以上且低于4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可处4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十八、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4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对每使用一个劳动者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不足3人的 |
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每使用一个劳动者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每使用一个劳动者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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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每使用一个劳动者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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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10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每使用一个劳动者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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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46.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的 | 按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的 | 按每人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按每人3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按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 47.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且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且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且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处3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处罚 | 48.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累计不足3个月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高于30000元且5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高于50000元且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2.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0元的罚款 | |||||
| 造成3名以下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400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00元的罚款 | ||||||
| 造成超过3名未成年人人身伤害、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或者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8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一、对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49.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 | 按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按每人1500元以上且低于2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按每人25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按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 50.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3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足6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高于30000元且5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6人以上不足10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高于50000元且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涉及人数10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0元的罚款 | |||||
| 造成3名以下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400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00元的罚款 | ||||||
| 造成超过3名未成年人人身伤害、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或者严重负面社会效应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8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二、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51.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两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处6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3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3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三、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52.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轻微 | 提供虚假信息1次,欺诈船员的 | 处30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提供虚假信息2次,欺诈船员的 | 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提供虚假信息3次,欺诈船员的 | 处70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提供虚假信息3次以上,欺诈船员的 | 处90000元以上且低于110000元的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且低于1年 | |||||
| 提供虚假信息3次以上,欺诈船员,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10000元以上且低于130000元的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1年以上2年以下 | ||||||
| 提供虚假信息3次以上,欺诈船员,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 处1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
| 三十四、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53.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不足5人的 |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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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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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30人以上的 |
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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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54.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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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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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的 |
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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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55.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不足5人的 |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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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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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30人以上的 |
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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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七、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5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或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八、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57.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或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九、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58.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处70000元以上9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或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59.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处70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或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一、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60.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处70000元以上9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或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61.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70000元以上9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或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三、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6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5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60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的,且前12个月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 责令项目停工,处70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四、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6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且低于1.5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且低于1000 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且低于2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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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对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且低于2.5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00元以上且低于2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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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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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对骗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6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轻微 | 骗取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且低于2.5倍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
| 较轻 |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且低于3.5倍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 |||||
| 较重 | 骗取金额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3.5倍以上且低于4倍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 |||||
| 严重 | 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 |||||
| 四十六、对骗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6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或者补贴,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骗取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且低于2.5倍的罚款 |
| 较轻 |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且低于3.5倍的罚款 | |||||
| 较重 | 骗取金额20000元以上的不足5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3.5倍以上且低于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七、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告知职工缴费明细的处罚 | 66.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 处8000元以上且低于16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八、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6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不足3人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上不足5人的 | 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处8000元以上且低于16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九、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68.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消极抵触,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冲突对抗,对工伤事故调查未造成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消极抵触,发生轻微言辞冲突,对工伤事故调查造成较轻影响的 | 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存在一般肢体干扰、扰乱执法秩序等行为,对工伤事故调查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8000元以上且低于16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存在暴力、危险方式扰乱执法秩序、阻挠执法行为,对工伤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
| 五十、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69.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检查行为情节轻微,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冲突对抗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低于10%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0元的罚款 |
| 较轻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检查行为情节较轻,发生轻微言辞冲突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10%以上低于30%的 |
处15000元以上且低于2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检查行为情节较重,发生一般肢体对抗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在30%以上低于50%的 |
处25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检查行为情节严重,发生激烈对抗或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的; 2.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在50%以上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注:《裁量基准表》中所称的 “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不满”、“低于”“高于”,不包括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