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5/10/09 06:39:32 浏览次数:37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效力级别】司法政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9号
【实施时间】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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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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