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5/10/09 06:39:32  浏览次数:37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效力级别】司法政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9号

【实施时间】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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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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