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15 07:42:09  浏览次数:452  

【标题名称】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22〕8号

【实施时间】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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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纾困扶持政策,现就我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出的行业中: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

三、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四、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企业应填写《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审核通过的,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六、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2023年5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正常申请。

十、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十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行业范围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十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所属行业信息,为申请缓缴的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畅通举报投诉线上线下双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缓缴资格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

2022年5月11日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哪些单位适用此次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哪部分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

四、如何判断单位的所属行业?

答: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

各单位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五、单位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缓缴?

答: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六、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审核?

答:单位填写《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审核通过的,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七、缓缴单位什么时间补缴社会保险费?

答: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即自2023年1月1日起加收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自2023年6月1日起加收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八、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答: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单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单位应先补齐涉及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九、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规定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缓缴期间应享受的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正常申请。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工伤保险补贴。

十、灵活就业人员能否缓缴养老保险费?

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本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市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实行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

十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缓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保补贴如何处理?

答: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暂缓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9号)执行。即: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次月起终止享受社保补贴。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大到全部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什么时间起执行?

答: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我市正在积极准备,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将第一时间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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