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病假工资是否属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动辞职情形
【案情】
朱某为甲公司促销员。2017年6月,朱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病假工资、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每月病假5天之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70%发放,超过5天按照事假处理。朱某自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连续申请病假,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核定工资的做法不违反法律,朱某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离职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期内员工病假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根据证据显示,甲公司核定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故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甲公司应依法补发病假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病假期间朱某未实际提供劳动,故病假期间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不能按照被动辞职的拖欠工资的情形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由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即包括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计时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病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故本院对甲公司关于病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抗辩不予采信。朱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拖欠病假工资的行为是否应按照被动辞职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病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范畴。病、产、婚、丧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出勤工作,但法律赋予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享受工资的权利,故此类考勤异常情形下获取的工资仍属劳动报酬性质。甲公司将劳动报酬仅限定为出勤工作的对价报酬的观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支付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范围之外的费用,能否适用拖欠工资的被动辞职情形,则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停工待岗的生活费等,此类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予以评判,不能一概而论。
【法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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