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被动辞职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2/01/31 08:57:46 浏览次数:548
【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0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8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行政经理,月工资6000元加绩效工资。2013年4月15日,王某以快递方式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对此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认可解除行为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并非《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向企业明确辞职理由,即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具体规定及情形。现王某无法就甲公司因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导致其未依法获取工资进行举证,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同工同酬为法律原则,其在具体的适用中存在一定难度。劳动者一般均将同岗同酬作为对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案例中仲裁认为同工同酬不属于被动辞职的法定情形,法院则从举证不能的角度否定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主张。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违反同工同酬原则仅能作为被动辞职的诱因,如确实存在违反该原则导致工资欠发的结果,则仍应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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