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和适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撤销裁决情形

发表时间:2023/09/17 04:09:50  浏览次数:1007  

【案情】

于某在2021年7月15日向甲公司递交书面解除通知书,当日下班之时又将该解除通知要回撕毁。甲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为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劳动者提出。但于某却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认为:于某将辞职通知要回撕毁的行为应视为其撤回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甲公司单方为于某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应属违法,应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甲公司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26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甲公司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撤销裁决的理由为: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裁判】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本案中,于某提交辞职通知时已经填写了离职交接表,甲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证明书也交予其本人,故于某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涉案裁决以于某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撤销一裁终局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适度干预、有限审查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采取较为温和的尊重态度;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基本停留在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明显违反了基本的法律认定,且导致了案件是非截然相反的不公平结果,故此类情形应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但实务中关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民主协商程序的认定、单方解除合理性认定等问题,一般法院均不会直接干预。因此,用人单位在应对撤裁案件时,应注意撤裁理由的选择和把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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