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员工未拒收,能否推定劳动者认可解除行为
【案情】
甲公司于2020年11月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甲公司在向赵某邮寄解除通知的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020年12月,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工资损失。对此甲公司辩称:解除前已经和赵某进行了沟通,且赵某收到补偿金费用后并未提出异议,该行为应视为其认可解除原因,现赵某在未拒收离职费用的情形下,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其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个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虽主张解除理由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但其并未举证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加之赵某对甲公司的解除理由不予认可,故可以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赵某关于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果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则要约人就可以向相对人发出苛以负担和义务的要约,相对人很可能会不知不觉就背负某种负担或义务,换言之,其利益会随时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害;即使相对人知晓了该不利要约,因为沉默被视为作出了意思表示,所以其也要付出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去作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这显然对相对人来说有失公平。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赵某对甲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沉默行为,不能视为其接受补偿金或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因甲公司无法就其解除行为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相应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甲公司直接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赵某并未明示接受,也没有以行为默示接受,而是以沉默对应。因此,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的沉默能否视为其接甲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进而视为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认定应属无误。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如果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则相对人很容易在不经意甚至不知晓的情况下就被动与他人成立了法律行为并受其约束,这显然违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劳动法领域,如以劳动者默示作为认定用人单位用工意愿合法的认定标准,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平衡,也有悖最基本的公平原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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