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后隐瞒就业事实反而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
2019年5月11日,甲公司以陈某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2020年4月30日,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甲公司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陈某入职以来不胜任工作,甲公司在与其协商解除的过程中陈某对公司经理和人事无端指责、谩骂,严重影响经营秩序,故不同意陈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所示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具备辞退的情形,故其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据此裁决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陈某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社保缴费记录和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X号仲裁的案件卷宗,拟证明陈某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就职于乙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以陈某的岗位已经被其他人替代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其该主张不属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陈某重回甲公司处工作不存在障碍,故本院对甲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甲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主张陈某已经入职其他公司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公司对陈某入职其他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且陈某入职其他公司的证据不属于甲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本院对其该调查申请不予准许。考虑到陈某在其提交的证据目录中的证明目的中曾自述其于2020年10月入职案外人公司并由案外人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视为甲公司、陈某于2020年10月起双方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履行,据此判决:
一、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至2020年9月30日;
三、甲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工资损失292241.38元。
一审宣判后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询问期间,二审法院就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的就业情况向陈某进行询问,而陈某认为该事实与案件无关,拒绝回应。为此,二审法院准予甲公司调令,经甲公司调取证据显示:陈某与天津市乙公司自2019年6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后因二倍工资等问题进行仲裁,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自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上述情形,陈某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同时,陈某称其始终与甲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其可以随时离职与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其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与甲公司的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及道德基础,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诚信诉讼的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不得以隐瞒、欺骗方式滥用诉讼权利及诉讼资源,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获取不当利益。本案中,陈某在涉案仲裁裁决期间明知其本人在涉诉期间曾与天津市乙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坚持请求继续履行涉案劳动合同。陈某在仲裁、一审、二审中均未如实陈述2019年6月入职乙公司的事实,在甲公司二审已经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陈某仍否认其与乙公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拒绝说明。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资料,可以认定陈某与天津市乙公司自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甲公司与陈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至2019年6月7日。陈某主张其虽已经入职案外人公司,但其一再向甲公司表示愿意回去工作,如甲公司同意,其可以从案外人乙公司公司辞职,再返回甲公司工作。对此本院认为,陈某2019年6月8日至10月31日已经实际入职乙公司并获得了劳动报酬,故其事实上不能于2019年6月8日之后再继续履行本案劳动合同,故对于陈某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有误本院纠正。关于撤销解除通知一项,一审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最终二审判决:
一、维持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判项;
二、改判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至2019年6月7日;
三、改判甲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6月7日的工资损失22988.5元。
【评析】
案例中陈某在解除后临近一年时效到期时提起仲裁,且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有意回避被辞退后的就业经历。不但如此,在法院明确询问其就业经历的情形下,仍拒不配合调查,该情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必须予以规制,否则,劳动争议案件将无公平、公正可言。综上,二审法院的观点和认定值得提倡。同时,案例中二审法院仅支持了不足一个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的行为已经承担了对应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就2019年6月8日之后的劳动关系终止情形是否还能继续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本案并未涉及。因此,关于违法解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应格外慎重,案例中的结果,对劳动者陈某来讲可谓得不偿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六、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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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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