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原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7 06:48:33  浏览次数:692  

【案情】

张某2016年入职甲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为公司所在地。2018年9月,甲公司向张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拟与张某续签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岗位均无变化,工作地点为XX市。对此,张某要求甲公司明确工作的具体地点范围,甲公司人力资源员工与张某就工作地点问题进行了数次沟通,但张某仍坚持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公司所在地”续签劳动合同。为此,甲公司向张某发出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以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张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现张某拒签劳动合同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的范畴,故其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包括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即是指上述内容。甲公司向张某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文本中的工作地点为XX市,虽与原合同存在区别,但结合张某的工作内容及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出甲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结论。退一步讲,即使张某存在甲公司有变更工作地点的顾虑,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工作地点,故张某的合法权益不因续签劳动合同而受到侵犯。因此,在张某以此拒签劳动合同情形下,甲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中甲公司的续签条款确实存在与原劳动合同条款相区别的情形,但法院并未从字义角度机械的认定区别,而是从续签后的劳动合同是否必然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劳动者拒绝续签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虽然法院的认定实质上并无明显不当,且案例中也不排除劳动者有意回避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但如果此例一开,将加大裁审机构在续签阶段对劳资各方主观意愿的判断力度,也使同类案件存在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情形,故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续签时,仍应谨慎操作并充分履行与劳动者的磋商义务。

【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