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保险能否反推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10年10月18日15:54,杜某在工作中左手被机器压伤导致手指伤残。后因劳动关系确认争议,王某以甲公司经营部(法人分支机构)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甲公司经营部称:王某并非其招用,其雇主李某已经不与公司联系,故不同意杜某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对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杜某提交的转账记录非甲公司账户且甲公司经营部对其提供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照片也不予认可,故其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杜某继续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杜某出具的理赔单显示投保人为甲公司经营部,被保险人为杜某。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行为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从本案来看,甲公司经营部为杜某等人投保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投保时注明被保险人之一为杜某。在甲公司经营部未能对其为杜某等人投保团体保险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杜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宣传册等内容,本院采信杜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甲公司经营部未举证的情况下,本院亦采信杜某关于其于2009年3月12日进入甲公司经营部工作的意见。最终判决确认杜某与甲公司自2009年3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团体意外保险中的个人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其仅能办理理赔,但无法自行取得直接的保险合同等证据。针对此类情形,裁审机构不能像案例中的仲裁机构那样,一味按照举证责任机械认定事实。而应当在劳动者初步举证的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自行核实投保事实或对非劳动关系身份的劳动者投保进行合理说明,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至于团体意外保险能否反推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但意外团体险属于商业保险且一般自然人不能投保,故其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必然产生直接的确认结果。在建设工程、物流等特殊领域,确实存在为非劳动关系员工统一购买意外险的情形,但正常逻辑下,存在劳动关系是购买此类保险的前提和动机。综上,在排除特殊情形之后,可以根据意外团体保险的情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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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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